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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4 16:00:36 | 查看: 3|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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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调查惠安县原东岭镇镇长现惠安交通局局长刘照宇勾结、串通为惠安县东岭镇东埭村的张国明非法审批宅基地的违纪行为;》
  末末 今天19:20 浏览(228)
  投诉人:许惠民,住惠安县东岭镇东埭村东埭428号
  被投诉人:惠安县原东岭镇镇长现惠安交通局局长-刘照宇
  东岭镇国土所所长-张英鸿
  投诉事项:
  1. 依法调查被投诉人勾结、串通为惠安县东岭镇东埭村的张国明非法审批宅基地的违纪行为;
  2. 责令有关部门撤销张国明非法获取的土地证。
  事实与理由:
  2001年前后,惠安县东岭镇东埭村东埭的张国明在没有得到村委会同意和审批的前提下占用本村西山仔通往东西溪长47米、宽90厘米的乡村小道以及投诉人及其它村民许崇民、许振溪、许建民、许育民等人长47米、宽50厘米的耕地扩建住宅的围墙。张国明宅基地包括围墙共占地约900平方米(附照片及平面图)。后投诉人从国土部门获悉,该宅基地是用化零为整的方法申请的宅基地:分别是2001年以张国明的名义申请了184.5平方米、张云波(张国明之子)120平方米;2006年11月15日以张云波的名义申请了200平方米、张小波(张国明之子)200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福建省也于2004年制定了《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并于同年12月开始实施。该办法具体规定了宅基地的申请及审批程序及相应的条件,使得宅基地的申请和审批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张国明宅基地的土地证大部分是在2006年,也就是该办法实施后办理的。两被投诉人顶风为张国明违法办理了宅基地的审批手续,使其披上了“合理”的外衣。但该外衣破绽百出,多处违反了《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分述如下:
  1、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8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第7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由此可见,张国明父子一户申请了四处宅基地,且当时其子未满18周岁,明显违反了该规定。另外,这里规定的“农村村民”是指户口在该村的村民,而张国明父子的户口早就迁到了深圳市,并不是所谓的农村村民,根本就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资格;
  2、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单独住宅建设用地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等具体的申请启动程序,也就是说申请宅基地首先必须经村委会通过并公示。但是张国明的申请直接向镇一级申请,绕开了村委会,严重违反了申请程序。
  3、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9条“农村村民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也就是说,每个申请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但是张国明化零为整申请的四处宅基地其中在2006年新办法实施后的两处均是200平方米。
  4、违反了法律禁止性的规定:《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严禁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张国明的豪宅开始建于2001年,后陆续补办相应的手续,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
  综上,张国明豪宅是建在践踏法律尊严的基础上的。其不但浪费了集体大量珍贵的土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还助长了公务人员的不正之风。因为作为该事务的主管机构的负责人―两被投诉人在其的利诱下,与其勾结,为其违法办理土地证,严重违背了公务人员行政的基本准则以及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条及《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第23条之规定,请求贵单位依法调查被投诉人勾结、串通为张国明非法审批宅基地的违纪行为。并责令有关部门撤销张国明非法获取的土地证。
  此致
  投诉人: 许惠民
  2014年 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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