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翰广凯 发表于 2024-10-16 06:12:01

党国之耻=河南豫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赵虎臣,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2011年3月份注册在河南豫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本人曾于2010年4月份~~2011年5月份在该公司南阳防爆拆迁安置项目监理部任职。期间因该公司经理徐秀立多次承诺予我的工资未兑现;未足额缴纳统筹;医保卡已办理而实际未办;未与我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或合同。本人于2011年5月份离职,而徐秀立竟扣押我准考证三张、资格证一本、注册证一本、执业章一枚、成绩登记表等不予归还,并索要不明费用。本人曾多次从南阳到郑州去公司与其协商无果,徐竟将我手机号设置,致使无法同其联系。
  本人无奈之下于2011年12月份诉至住建厅,在住建厅多次协调督促下徐多次承诺归还,但待我到该公司时该公司人又不归还,说我是抢东西。并叫保安,保安称以后不让再去该院内,并称要摆平我。本人无奈拨打110求助,警方赶到现场后让到派出所协调,该公司人又不去,也不肯将东西交给警方,而且多次让110民警离开,称自己能摆平我。
  至2012年3月22日,该公司虽将部分证、章退至住建厅,但仍扣押我的安全监理证、二级建造师准考证不予归还。遂开出解聘证明,但未依法结清所欠、所扣工资及经济补偿费用,亦未依法缴纳统筹、停止执业期间的误工、损失补偿等。
  2012年7月6日给徐打电话,徐承诺归还本人及同学等其他人所有证件,但称公司是国营企业,自己不可能拿自己的钱补偿,不肯出一分钱补偿。7月10日打电话给徐,徐竟一概不予归还,随后不再接听我的电话。
  2012年七月投诉至金水区仲裁,7月底仲裁以超出受理时效不予受理。
  2012年8月22日,因此前我在卢书记信箱反映,经河南省住建厅刘厅长督办,在住建厅协调下徐在新蒲大厦1406同意将安全证销毁,将其他人证件交住建厅转交;承认确实曾口头承诺发放的工资数额未如数发放,但不愿意再补发所扣、所欠工资;承认未曾和我们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协议;承认曾扣押本人及他人证件近十一个月(部分一年以上),但认为扣押证件期间未缴纳统筹不可能再补交,扣押证件期间对本人不存在相关误工、损失、补偿。认账不赔钱,典型一个地地道道的无赖。这和一个杀人犯、抢劫犯做了案并亲口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却死咬着自己无罪有什么区别。本人花费那么多的时间,南阳、郑州等地四处奔波、投诉、维权,难道没有任何经济、精神、人力、物力损失和时间消耗?
  住建厅相关领导口头告知本人,劳资纠纷超出了他们的管辖范围,让本人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2012年9月底诉至金水区仲裁,仲裁以超出受理时效不予受理。10月9日于金水区法院起诉,案号:3368;法官:陈昌。维权耗时实在太长,成本太高,在此求助。
  2012年11月15日上午9时在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以原告不肯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诬告为由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列举了社会上诬告案例,并当庭出示了伪造的2010、2011年被告主动要求签订合同的证据,此证据原告电话为代理律师手机号码。而本人是2012年9月28日通过寻求法律援助认识代理律师的。被告要求被当庭驳回。此次庭审以原被告双方同意法庭调解结束。
  2012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书以超出时效为由驳回诉讼。我们的人民法院在和我们开玩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被告2012年3月21日出具的解聘证明(被告认可)。
  3、2012年8月22日,经住建厅调解,被告在2012年8月22日之后才交出相关证件的事实存在且被告在郑东新区新浦大厦住建厅1406所承认的事实。
  4、原告提交的2012年9月底原告投诉至金水区仲裁的仲裁申请书及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
  以上均能够有力的证明原告从未停止过主张原告合法权益的事实行动。而且本人多次在国家信访网、人民网上提交文件,请求依法维权。2012年10月9日万般无奈提起诉讼更能够证明。
  2013年元旦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求助。
  河南省豫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纬二路与政一街交叉口向南一百米路东河南省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中心院内七楼,公司电话0371-65528762;徐秀立手机号码:13014596958。南阳防爆拆迁安置项目位于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向北150米路东。据说徐是郑州市赫赫有名的无赖,人称徐大炮。徐曾说,河南省豫咨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隶属于河南省发改委(发改委没有下属企业)。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浩,经营场所为郑州市丰产路22号,联系电话:0371-63814157.
  2013年3月13日上午九点,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5审判庭开庭审理。除上次开庭的诉讼请求外,本人特别强调了以下请求事项:
  1、依据一审被告提交的本人安全证复印件、河南省信访局出具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回复的答复意见书及本人至今未曾见到过该证原件。本人认为该证件仍为被告掌握和使用。这仍然对本人的就业、执业、生活和社会责任构成极大威胁。
  2、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被告依法应交而实际欠缴未缴的统筹、医保等。
  3、当庭特别向法官解释仲裁第五条为自2011年5月以来,因被告扣押本人证件、扣发拖欠工资、统筹等,本人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而多次到郑州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咨询、投诉、起诉、上诉,在人民网、国家信访网留言求助等,及由此造成的就业、执业误工、往返交通、住宿等经济损失。次第五条为当时金水区仲裁暂时让那样填写,判时再说。
  4、提交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前往住建厅调取2011年年底至2012年8月22日投诉、调解记录原始信息。
  5、提交了信访网河南省信访局、河南省住建厅针对2011年年底、2012年8月投诉2012年11月22日答复意见书。
  法院当庭回复,安全证不属于本案范围,如果需要会去住建厅调取信息,其他几项待研究后决定。
  2013年4月2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发回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案!
  电话:15555997697
  求助人;赵虎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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