郦诒俣 发表于 5 天前

三张怪证,八年官司,什么作怪

  六十年代初,我前进大队都开始在致隆屋背山种植过油柑树、油茶树,办前进林场时种植过荔枝树;七十年代初,砍掉了一部分改种上马尾松树;八十年代初,因为响应绿化广东号召,广东紫金县临江镇前进大队井水村民将成长得不好的马尾松树大部分砍掉,改种湿地松树。2005年5月临江开发建设临古路,紫金县政府(园区)开始对我致隆屋背山进行征用,当时园区第一时间都是与我井水村民小组交涉和征用,并且也有好几户农户的山地也出让给了园区,包括山上的松树也砍了一部分,腾出政府建设临古公路所需的地方,同时政府园区的征用土地补偿款全部也是补给了我井水村民。而县政府(园区)从来没有找过或涉及过与联新梅山村民涉及需要征用临古公路用地,联新村梅山村民只是看到了开发利用所带来的利益而在8月才向我方提出的所谓争议。争议期间,2005年至2006年建设临古路的一年多的时间内(砍松树、搬土方、平整路基、打水泥路),第三人梅山也没有向征用公路用地单位(园区)提出过任何异议,也没有向县政府(园区)提出过任何的补偿。只是看到我井水村是弱势群体的一方,与偏袒他们一方的县政府林业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想尽办法强夺我们的山地。他们出示了三张奇证:图 1
  
  第三人提供的1953年利林秀的土地证存根的复印件,原件从未看过。但复印件都可以作为证据,只有紫金县林业局的官员才会这样做!所记载的山地,从松山到太岭顶,就包括以前铅超标的三威电池厂在内。这样紫金临江井水工业园也应该改名为梅山工业园了!并不是座落在我们前进村行政村区域内,外面四周还是前进村的土地,不知道这土地证也是怎样飞进去的。所记载的地名不知道在哪里,四至也是不清楚和无法确定的山地。
  图二
  
  这山林证是座落在梅山(联新大队联新行政村区域内),梅山村民小组的山地并不是座落在我们前进村(原前进大队)行政村区域内并深入一公里,外面四周还是前进村的土地,不知道这山林证也是怎样飞进去的,四至也是不清楚和无法确定的山地。再看这张山林证和1953年的土地证不一样,1953年的土地证是个人的,这张山林证是集体的,是填在别人的山林上的山林证。四周都给别村(前进村)的土地包围。
  
  注意这张证明是多次作为被告紫金县政府作的证明,被告作的证明能有效吗?还有出这张证明根本就没有署名,是偷盖公章还是怕负责任,为了某东西作的虚假证明!被告紫金县政府林业办作的虚假证明没有人签名,是怕负责任还是什么其它原因,这张证明既然能有记载为什么只写1986年冬、1987年冬、1988年冬引种,而不写清具体的年、月、日呢?真是造假都没有大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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